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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音乐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终审落槌——受害人与管理方的责任比例由8∶2改为4∶6

作者:卢国伟; 梅安生; 王玉信女大学生音乐喷泉广场喷泉西峡县南阳市责任比例中级人民法院精神抚慰金河南省原被告

摘要:女大学生和同学一起在广场音乐喷泉中嬉耍,不料被高压音乐喷泉射穿下身,冲断肠子。在花去10多万元治疗费病情仍未治愈、且无力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女大学生于2007年6月12日将喷泉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8万余元。一审法院按照原被告8:2的责任比例进行了赔偿。但是没有想到,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2007年11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改判。二审判决喷泉管理方——西峡县建设局承担的责任由20%改为60%,赔偿受伤女大学生经济损失86305.67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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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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