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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是否应设期限?

作者:戴燕军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法显失公平保险消费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1967年出生的李滨是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8月中旬,他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变更与其签订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第11条,判令被告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两年。由于该第11条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制定的格式条款,李滨提出的合同解除权期限问题并没有在《保险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此案一出即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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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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