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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

作者:徐祖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指导管理监督管理矫正人员

摘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多年实践,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点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基础在村(居)等帮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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