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泽涛诉讼制度改革法庭审判权责机制庭前审查裁判者主持者实体化程序性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庭前会议实体化倾向,实现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机制。具体而言,应明确将庭前会议的事项限定为程序性事项,并且可以尝试庭前会议主持者与法庭审判者分离,庭前会议的召集、主持由庭前审查法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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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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