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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调解组织在普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研究

作者:秦静普法工作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素质矛盾纠纷

摘要: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这一层次的基层普法活动中,普法与人民调解是形影不离的。确立村居调解组织在普法工作中的主体性地位,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重点普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让他们能够时刻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形成普法与调解的良性互动,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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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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