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权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权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内容分离司法行政制度司法工作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所确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能有两个:一是刑罚执行,包括监狱和社区矫正;二是有关司法工作的行政管理内容,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司法考试、司法协助等。其中,刑罚执行实现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而与之相关的司法工作的行政管理内容,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说,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既管理“行政中的司法工作”,也管理“司法中的行政事务”,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这种司法职权配置格局根植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反映了司法职权的内在规律,一直表现为旺盛的生命力。从司法机关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属性来看,将法院所行使的民事执行权交由具有刑罚执行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从部门属性上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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