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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新的司法问责制度

作者:谭世贵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问责制度公安司法机关问责程序检察官法内部人控制政法工作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系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虽然也追究了个别司法人员的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例如,对于何为错案,概念不清,理解不一,以至于难以进行责任追究;多数案件的处理由司法机关的领导审批甚至经过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乃至当地的政法委员会协调,由于难于分清责任而无法追究;由司法机关自身进行追究,也由于内部人控制的缘故而使追究变得困难重重。而实际上,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对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亦大大扩展,远远超出了错案责任的范围。因此,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并与普遍实行的行政问责制度相对应,应当积极探索和及早构建新的司法问责制度,同时废除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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