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荣举公证机构性质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公证职能独立行使民事责任客观因素
摘要:我国公证机构性质该如何定位一直是困扰公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多年来的改革形成了三种不同性质公证处并存的格局。虽然2005年《公证法》第6条将公证机构界定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仍未说明公证机构的性质,也未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性质定位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要从整体角度进行,坚持区别对待,不宜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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