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进民公证机构赔偿案件社会媒体不当得利法律责任法律条文当事人
摘要:纵观近年一些公证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公证机构不但全额赔偿,且受到社会媒体的遣责,而损人利已不当得利者却逍遥法外,公证机构却无处申冤,概因报案不受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无法可依吗?非也。《公证法》第44条对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问题出在立法与司法的衔接上,二者之间出现了断档,以致不能把法律条文规定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