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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依据力促社区矫正由全国“试行”到全国“实行”

作者:戴艳玲社区矫正制度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刑罚执行制度刑事法律法律形式有益经验

摘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为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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