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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信息公开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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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三公公开支出为例,原来说不公开三公公开经费支出,现在公开有一个数字了,但是有一个数字老百姓还是不满意,就要往下,要细化到每一项上。到底出国是多少、买车是多少、公务接待是多少。如果再往后发展,某一天会更细,这个公务接待是谁来了,谁陪吃了,来了几个人,陪吃的几个人。这样会对我们的官场文化有实质性的变化。但信息公开要适度,总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们国家其实已经确立了这个原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所谓不公开包括不同的情况,比如说国家秘密的,比如说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其实还包括正在执法过程当中的过程信息,还有一些和公众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等,就是这些例外。这些例外在各国是通例,所以我想,该公开的要把它公开,该保密的,该不公开的,还不能公开。尤其比如说除了国家秘密之外,像个人隐私,政府机关手里有大量公众个体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也不能公开。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也不能公开。对于一个正在侦办当中的案件,当然这个信息业不能公开。所以这是一个平衡,但是原则非常明确,一定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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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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