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博公证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东北解放区创新改革司法行政机关
摘要:一、我国公证工作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前,东北解放区人民政府于1946年在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始承办公证事务,随后沈阳等地的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办公证业务。这对维护解放区人民的财产和身份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建国后,公证制度在大中城市得到推行。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由市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7月10日至1957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