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霞个人律师事务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合伙律师事务所现状2007年2008年无限责任
摘要: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条款的设立,从国内来看,一方面改变了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一统天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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