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鹏程司法过程个性因素法官法律形式主义自由裁量权自给自足司法理论法条主义
摘要:传统的法律形式主义司法理论着力于强化和发展法律的自给自足的特质,注重司法的法条主义、法律人的法律理性、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事实,有意或无意淡化、忽视、摒弃法官个性因素在司法实务、司法决定中的功能、意义和影响,或者有意强化、突出个性因素对于司法的负面性、不利性、代价性。这不能说形成了法律形式主义的极端A负,但也有其一定的神话意味。这不符合司法的现实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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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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