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菲刑罚执行过渡性监狱公众舆论威慑作用犯罪立法者社会
摘要:“法官判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类似措施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保护社会避免受犯罪之害。惟有利用监禁期间在可能范围内确保罪犯返回社会时不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刑罚,并不像在古典派犯罪学者和立法者的主张影响之下而产生的公众舆论所想象的那样,足简单的犯罪万灵药。他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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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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