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红梅公证处证明标准房屋产权证2008年回迁安置权利凭证声明证书
摘要:2008年8月,某公证处办理了一件声明书公证,大体案情如下:24周岁的张A声明同意将其享有的一套回迁安置房(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产权证登记存其父亲张B名下,日后该房屋产权归张B所有。办证时张A提供了声明书中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回迁房移交证书,证书的户主名称系张A。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1086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29518 评论 48
人气 287186 评论 60
省级期刊
人气 252270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