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如程; 忻佩燕检察官清末时期考证设置检察机构审判厅大理院编制法
摘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二十七日,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45条,其中有6条涉及到检察机构或检察官(第七、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九、四十五条)。《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对审检机构采用的是四级机构设制,“(第二条)大理院在京直辖审判厅局有三:(1)京师高等审判厅。(2)京师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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