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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法官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作者:徐昕司法公正律师法官保障交往程序正义社会矛盾收受贿赂

摘要:法官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社会矛盾的化解、优质司法产品的形成,有赖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 不少律师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拉关系”,实际上已经变成“诉讼掮客”,而法官通过律师收受贿赂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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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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