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权无效制度律师看守所会见权利
摘要:刑事辩护从制度上应比以下方面加强: 1.赋予律师救济权。实践中该会见不让会见,看守所无任何后果。律师无从救济,有的只好告到行政庭,却不被受理。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应当赋予律师实体救济,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不合法即宣告行为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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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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