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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本体属性 有效辩护 准入制度——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

作者: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本体属性修改律师辩护权国家意识形态调查取证制度

摘要:从历史考察的视角,在固属自然权利之辩护权中,律师辩护权是一项能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真正还原为一种现实权利的派生权利,所以,“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囿于激进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和等级模式司法官僚结构之背景,中国法对于刑事辩护功能定位缺失,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偏颇,辩护制度结构根本性缺陷,使得刑事辩护之时下境况犹如“冰雪行车人”一般。当下中国正处在一个不可逆转的法律变革与转型时期,“有效辩护”概念的提出,使得《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必须考虑构建辩护律师自由的会见制度、规范的讯问在场制度、独立的调查取证制度、完全的阅卷制度和必要的执业保障制度,同时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中,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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