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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还是放权?——略论主诉检察官的权力来源认识分歧及其影响

作者:干戈; 忻佩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认识分歧权力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制度检察改革放权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

摘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并确定在上海等十城市进行试点。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该项制度由此在全国全面铺开。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再次重申了“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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