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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可能性”之学理构成

作者:王杏飞调解原则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学理法院审理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安定

摘要: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原则。法院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鼓励纠纷当事人选择以各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提高当事人对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的信赖度、信服度与接纳度,由此消解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紧张与对抗,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进而从根本上达到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安定和谐之目的。但长期以来,由于民诉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就调解机制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受传统审判理念落后和法官队伍参差不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法院恣意,突出表现为:该调解的不调解,不该调解的却乱调解。如此一来,自然导致法院调解制度适用效果的差强人意和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同时也充分暴露出法院调解机制自身的明显不足。鉴此,在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还有待时日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以往民事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及广泛吸收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对法院调解制度作了全面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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