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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外贸经营权与国家垄断贸易审查(下)--《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条、第6条解读

作者:赵维田国家垄断外贸经营权贸易第5条第17条审查解读乌拉圭回合基本规则

摘要:  (接上期)   四、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6条两款的规定,文字虽简要,但却囊括了GATY1994第17条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Y1994第17条的谅解》的基本规则。对第17条的宗旨,一位英国学者评论说:“GATY并不想禁止设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仅为了限制其滥用的机会……在通常情况下诸如在北美与欧洲各国,在基本是自由市场的环境里,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在不同程度上不受政府的控制。在起草GATY时就是据此情况作设想的,并在第17条和若干其他条款中规定了适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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