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研; 周凡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抵押合同法理金融债权司法机关社会生活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文书
摘要:为适应维护金融债权的需要,公证机构近年来办理了大量的赋予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业务.公证机构的这一做法,已为我国司法机关所认可,也被我国社会生活所接受.但是,有观点指出,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是指债权合同,因此公证机构不能赋予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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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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