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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担保金制刍议

作者:陈学东; 孟维新; 王新民社区矫正对象担保金监督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居住时间监管责任责任人工作部署稳步推进全面落实

摘要:2005年2月江苏省委、省政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以来,泰州市各地稳步推进社区矫正T作,全面落实帮教、监督责任,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矫正对象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均落实了请(销)假制度,并签订了监督帮教协议,落实了监督责任人。结合调研案例我们发现,对外出尤其是单独外出,且在外居住时间较长的矫正对象普遍实行的责任人担保制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帮教、监管责任落实有难度。请假外出的矫正对象虽与村(居)委员会干部或者亲友签订了监督帮教协议,但有的矫正对象外出后大多是单处独居,实际上脱离了监督人的视线,客观上形成了帮教、监管责任落实难以到位的现象,特别是在矫正对象单独外出打工或责任人不是随行打工人员情形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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