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读公证工作修改意见配套规章管理部门
摘要: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公证法》的贯彻实施,迫切需要制定有关公证机构执业管理的配套规章,以遵照《公证法》切实规范和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为此,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陆续召开了部分省(市)公证管理部门、公证处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草案)》修改后印发各地司法厅(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地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会同中国公证协会经研究,对该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司法部法制司审核修改后,形成《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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