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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职业道德研究(下)

作者:崔永东职业道德法律人司法官员司法活动中国古代审判活动明德慎罚道德要求西周时期

摘要:四、中国关于法律人职业道德的理论与制度 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所谓“法律人”的称呼,但却有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官员。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对从事司法活动的官员阶层都提出了一些道德要求。例如,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对司法官员提示了“明德慎罚”的要求,“明德”是指司法官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如仁慈、宽厚、中正、不贪等等;“慎罚”是指谨慎判处刑罚。对一个法官来说,只有具备了高尚的道德,才会谨慎而公正地从事司法审判活动。据《尚书·吕刑》记载:“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这里点明了法官的五种罪过:畏惧权势、反报恩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受人请托。法官若犯以上诸罪,将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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