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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中辩护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作者:徐静村; 潘金贵刑事辩护制度制度改革基本构想刑事司法制度权利保障机制历史性机遇律师参与诉讼立法犯罪嫌疑人

摘要: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水平和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正,在若干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在辩护制度设计上却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对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机制有很大削弱,被公众认为是历史性的倒退。立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所持的“限制”态度,导致实践中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抵制”做法。1997年以来,大多数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加诉讼。这与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国际刑事诉讼发展趋势背道而驰。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正,这对从立法上重构刑事辩护制度,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在笔者承担的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一书中,就刑事辩护制度如何改革提出了新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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