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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作者:孙亚非; 李珍苹; 赖敏荣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西方发达国家监禁矫正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Ⅸ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了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是从我田国情出发,既吸收我国现行社会帮教制度的成功经验,又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执行制度方面的有益做法,也必将显示其长远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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