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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辩护律师办公场所或者住宅搜查的程序控制

作者:谢小剑; 郝凌云辩护律师办公场所搜查住宅程序控制刑事诉讼程序诉讼机制司法实践侦查机关当事人主义

摘要: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引入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机制,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加强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作用,诉讼的对抗性更加激烈。同时,由于《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固有缺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被刑事追究的现象,为了证实辩护律师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可能搜查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同时由于高素质、专业化辩护律师的出现,使得辩护方也能掌握更多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这也诱发了控方可能通过搜查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以获得该证据。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较多的对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案例。为了防止侦查权利的滥用,保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对搜查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宅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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