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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造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构想

作者:毕玉谦民事再审制度基本构想司法公正社会功能公正与效率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现行改造司法权威

摘要:对当今社会而言,司法的最大社会功能莫过于止纷定争、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据此,司法的权威性决定了司法的社会功能所能够覆盖和延及的深度与广度,这是为建立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所不可忽略的层面。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之所以在当今的中国能够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是因为,在过去许多年以来,人治社会以及专制主义体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在历史的伤痕和痛苦之中点燃了建立法治国家的火炬,从而使得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为这个处于特殊历史转型时期的社会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功能性议题。由于历史发展的惯性所致,社会的进化从来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更是如此,尽管作为人治社会的体制和制度正在被埋葬和消亡,但是一些传统势力和专制主义观念却常常像幽灵一样走出坟墓四处作崇,试图阻碍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下,西方一些工业化国家在建立法治国家上所取得的成就,尽管玉中有“瑕”,仍不失为国人以司法公正的楷模而奉之为圭臬。于是乎。司法理想主义倾向油然而生,并且迅速波及、蔓延。它的极端危害性在于,不是在以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实现司法公正。而是在以实现司法公正的幌子下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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