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我国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与审级制度的重构

作者:毕玉谦法院职能定位审级制度中国司法公正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院在设置上分为四种级别,完全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即在(区)县一级设置相应的基层法院,在(地)市一级设置中级法院,在(直辖市、自治区)省一级设置高级法院,在中央一级设置最高法院.实践证明,这种将行政区划与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完全对应的模式,对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为了趋利避害,应当以司法(管辖)区的概念为基点,对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应基于这样几种价值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其一,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其二,有利于弱化和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倾向;其三,有利于促进司法的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其四,有利于方便民众进行诉讼.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司法

《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