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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范围界定及立法问题

作者:向燕视听资料立法问题范围界定电子计算机现代科技手段证据种类信息资料案件真实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音像资料电影胶片证据资料案件事实证明录音带概念储存作为法庭纳入

摘要:在我国,不论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规定于立法之中.关于视听资料的概念,学界一直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视听资料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①;另一方观点认为,视听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反映的声音和形象,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常包括录音带、录象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唱片、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②.笔者认为,我们对视听资料的概念一直界定模糊的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界定目的.划分证据种类的目的,一方面,是将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资料纳入法庭中可以出示的证据范围;另一方面,是通过划定证据的不同形式,规范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及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特有方式,以利于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并确定其证明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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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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