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耀国; 孙颖法律援助制度服务性本土化研究公民权利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组成部分上层建筑司法理念发展要求社会现实司法机关法律服务司法本质理念基础基本保障司法权现代化分阶段作为性权利当事人主体性国际化
摘要:司法之现代化要求在正义的分配上有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等的全面改变,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必要分阶段、有计划地推进①,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司法理念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回应社会现实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必然有其阶段之属性.笔者认为,司法权作为一种义务性权利,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理应成为其应有之义务.因此,司法即是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②,其本质应立足于服务.基于对司法本质的把握,笔者试在司法之主体性理念③基础上提出司法之服务性理念的设想,并对作为公民权利基本保障的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作出思考,以呼应公民权利的宪法化与国际化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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