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作者:李昌林检察官客观义务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检察体制检察机关

摘要: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朝着弱化职权主义因素、增强对抗因素的目标前进.对抗因素的增强,有其积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追求胜诉、忽视实现正义的当事人倾向就是其弊端之一①.这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检察院在一方面强调自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当事人;另一方面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种种限制,在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时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要证明其无罪、罪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的过分当事人化的矛盾现象,甚至隐瞒证据,或者搞举证突袭.这显然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司法

《中国司法》(CN:11-41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