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曙光立法李曙光利益关系调整无情实践工会代表对抗性
摘要:从内部来说,《劳动合同法》涉及三方主体的博弈与利益关系调整:企业家(资方)、劳动者和工会。每一方都会从自己角度出发考虑这部法律带给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如果说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话,就应该有资方的协会代表资方的利益,来形成组织与组织间的博弈。我讲的博弈一定是对抗的、妥协的、谈判的、让步的过程。立法中应该排除任何其中一方成为强制的、垄断的一方,任何一个条文都应该有对抗性的意见。谈判中,没有对抗的组织存在,这种立法是垄断性立法、强制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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