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岭; 苏艺行使方式监察权中国职务犯罪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监察模式人大代表
摘要:在现有监察模式下,应对监察权的行使方式作主动与被动之区分。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只有当他们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委员会才应进行调查监察;而对于他们的日常工作情况,则不宜主动进行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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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报告》(双月刊)创刊于2006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中国经济年鉴社主办,CN刊号为:11-538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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