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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与“罪刑法定”天平上的选择——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判决评析

作者:王灿发; 傅学良江苏盐城市水污染罪刑法定事件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天平

摘要:2009年8月14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责任人、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与之前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另一被告人、该公司生产厂长丁月生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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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报告

《中国经济报告》(双月刊)创刊于2006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中国经济年鉴社主办,CN刊号为:11-538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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