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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行政机关角色和作用探析

作者:杨晓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机关角色作用

摘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在第58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是对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而未将环境行政机关纳入原告主体范围。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环境体系中,环境行政机关掌握了被诉污染环境者违法的专业技术和有力证据,应当发挥其优势以弥补社会组织单独参与诉讼的不足,从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环境行政机关的环境职责入手,对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进行探析,以期明确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起到的作用,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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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察

《中国环境监察》(月刊)创刊于201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中国环境出版集团主办,CN刊号为:10-1306/X,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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