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伦刚; 纪麟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性质准司法性泛行政性
摘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准司法机构还是行政机构?学界对此还缺乏关注,但三十多年对劳动仲裁机构/委员会性质的探索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全国50家省、市、县级人社局的调研结果表明,各地大多设有三个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调解仲裁管理处/科/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有准司法性和泛行政性,它强制仲裁案件酷似法院,却又承担了调解仲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等广泛的行政职能,这是它只有模糊的法定职能又设在人社部门受管理的结果。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能法治化,修订《调解仲裁法》,更其名,明其职,合两署,升其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