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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席团产生办法的合宪性分析

作者:柳建龙人大主席团宪法和法律知情权多数决原则效率原则不一致性参与权平等原则

摘要: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主席团由选举产生,但实践中却系由"一揽子"表决办法产生,事实上变更了产生办法,限缩了代表的选择权。鉴于在确定主席团名单草案时确保了代表平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表决符合平等原则和多数决原则,主席团的构成也具有充分代表性,为降低主席团产生办法与民主原则的紧张程度,且为确保人大功能的有效发挥,可以在充分权衡人大会期长短、人大和主席团的规模、主席团的权力性质、代表的同质性和政党的影响力等因素的情形下,以效率原则作为阻却其违反民主原则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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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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