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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飞民用航空器的法律标准与损失追偿建议——以737MAX事件为例

作者:李亚凝保证责任特殊动产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公司承租方出租方金融机构追偿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民用航空器是高速移动的高价值特殊动产。一方面,民用航空器的制造目的在于在短时间内进行长距离的客货运输,这其中蕴含着运行的高风险,因此各国均对于航空器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其时刻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即航空器适航审定;另一方面,民用航空器的价值高于一般不动产,基于运营成本的考虑,世界各航空公司均大量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运营,出租方往往是专业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并不具备运营和维修航空器的能力,而承租方则通常是具有运行许可的航空公司,卖方直接对于承租方承担产品保证责任,因此在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无条件支付租金义务,即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承租人均应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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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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