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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法律问题

作者:刘松山区域协调发展协同立法行政区划单一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领域产生的新事物,但它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以及现行的立法体制,都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理论中,对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事项、方式及协同合作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迄今尚缺乏充分的研究,特别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如何确立横向行政区域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深加注意。一些地方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取得了积极经验,但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值得怀疑。建议有关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包括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部署,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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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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