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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权的宪法性质——兼论八二宪法的分权体系

作者:翟志勇监察权功能性分权合署办公党政合一一府两院

摘要:监察机关和监察权的宪法性质,是一个尚未充分理论化探讨的重大问题。新的分权理论和实践表明,在依据权力性质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有一种理论和制度倾向是依据功能创设新型权力,在权能上可以兼具立法、行政、司法的部分权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功能。传统的元首权和军事权可以在此维度上理解,而各国日趋重视的反贪腐权力则是比较典型的此类分权形态。八二宪法并非严格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形态进行权力分工的,而是在中央层面上分设七个国家机构来分享国家权力。这个复杂的权力分工体系的特殊之处在于,部分权力是党政合一的,部分权力是党政分立的。监察委员会由于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因此监察权同样是党政合一的,具有双重属性,从而使监察委员会有别于“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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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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