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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龙”之道:例以韦伯与中国法之相遇

作者:董彦斌古代法韦伯大古代法小古代法法律形式主义

摘要:本文以如何认识或重思中国古代法为问题意识,对韦伯与中国古代法的相遇做了阐述。认识中国古代法不易,颇似"摸龙"。韦伯的"摸龙"是在其对世界文明的整体观察中进行的。他的法律人求学经历塑造了他的法学观念,也定格了他对中国古代法的基本概括。为了认识中国古代法,本文提出了"大古代法"和"小古代法"的分类,"大古代法"可谓"非典型韦伯","小古代法"则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人职业化两大方面都呈现了与韦伯所认同的西方法的较大不同。韦伯于中国古代法的直接见解虽少,但特色鲜明,可谓可超而不可越。读其书,可助力我们形成古代法认知和法律传统认知的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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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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