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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察委员会之调查权

作者:郑贤君调查权人民性政法机关合宪性程序法治

摘要: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下人民民主主义本质之所在。监察委员会在宪法上的性质和地位有四种观点:民意机关(政权机关)、治权机关、准司法机关、法治机关,本文认为其介于民意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属于政法机关。政治性是指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负有督察谏责官员之职;法律性是指其可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予以调查侦讯。鉴于调查权鲜明的程序性,宪法和法治要求监察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恪守民主集中制,尊重其他机关的权能,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此,宜从速制定法律,对其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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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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