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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变化与宪法修改:监察委员会入宪之讨论

作者:马岭监察委员会政体宪法修正案修宪程序

摘要:政体变化是指政体中的基本板块和非基本板块发生变化,又有板块的增减和大小调整之分。政体变化一般应以修宪为前提,但修宪不一定都涉及政体变化。我国1954年《宪法》后政体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但有过多次板块的增减和调整,涉及修宪的有四次(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在我国政体内新加了一个系统,需要修宪;但宜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而不必全面修宪。修宪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而且应遵循先例,如“全民讨论”应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修宪程序予以继承。我国历次修宪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如不可操之过急、讨论中要有不同声音、涉及相关制度的理论探讨要尽量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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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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