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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的两个“第三波”与司法群众路线

作者:唐东楚人民陪审革命根据地时期改革试点实效保证群众路线

摘要:我国陪审制度从清末引进至今,呈现了两个"第三波":第一个"第三波"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扬弃了清末类似英美的陪审团制(第一波)、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员)并列制(第二波),创造性地提出并践行了"人民陪审"的理念和制度;第二个"第三波"始于2004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直至当下的改革试点,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化(第一波)的经验,吸取了""后制度虚无化(第二波)的教训,有望成为人民陪审的跃升和高峰。比较这两个"第三波"的背景、思路、文本和实施后发现,党的群众路线和行政自上而下的推动始终是两条主线。为保证实效,当下改革应当改变行政推动和"配合法院"的模式,实现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对法院的"监督和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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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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