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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申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国际比较

作者:王敬波科研需要申请权信息权利国际比较公共机关说明理由公共权力机关法律实体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国际上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将申请人资格的界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提出我国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应当取消关于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完善有关的程序规定。总体来看,想要根本杜绝信息申请权的滥用,是不现实的,这也是推进民主进程的代价之一,需要我们接受并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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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210/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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