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平国家秘密立法精神司法公正行政法治个人信息保护程序性权利行政许可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益性社会团体
摘要:本文所要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是,在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时,应当将国际上普遍列为免予公开的两种情形:过程性信息和公开可能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也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样列为不予公开的范围。应当在《条例》第1条中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作为立法目的明确作出表述,以使后面的条款始终不背离这一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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